Article 11

Repealed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师、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定资格,具备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