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没收涉渔船舶、渔具和渔获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