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三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七百元罚款;
(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1、16.2千瓦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
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万元罚款;
9、441千瓦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