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