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