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按照规定公布监测结果,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发生渔业水域污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污染检测和损害程度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