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一)确定、公布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和可捕捞标准;(二)设定、公布禁渔区、禁渔期;(三)制定、公布禁用渔具目录;(四)公布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目录。确因科学研究、养殖等特殊需要,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应当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