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渔港、苗种基地、养殖水域和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等区域,从事拆船等可能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活动。采砂、疏浚、勘探、爆破和兴建海洋、海岸工程等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保护方案,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