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