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