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