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侵占、损

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