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鼓励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村集体组织、村民依法从事民俗文化表演、休闲娱乐、农事体验、特色餐饮住宿、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鼓励相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划开设传统手工作坊,兴建博物馆、陈列馆、非遗展示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