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梯田承包权人、传统民居所有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采取经营权流转、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月亮山梯田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