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利用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农作物季节性景观资源、民族传统村落景观资源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资源提供者建立收益分享机制或者补偿机制。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经营业态应当与月亮山梯田传统文化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