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科学合理地进行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月亮山梯田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