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缓冲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