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核心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的自然状态;(二)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梯田资源、自然景观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