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核心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的自然状态;

(二)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梯田资源、自然景

观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