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月亮山梯田保护拓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
(五)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内的界碑、界桩;
(六)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与梯田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
(八)盗伐、滥伐林木;
(九)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