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和举报人,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