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责任人开展工作,监督其履行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