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城市水域、干渠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禽类每只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