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