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