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