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废旧物品回收,车辆清洗、维修,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倾倒和排放污泥、污水、废油、餐饮废水等废弃物污染路面和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