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施工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立即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不能清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运输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行驶的,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