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废旧物品回收以及车辆清洗、维修、出租、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整治区域、城市广场周边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经营者超出门(窗)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