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标语牌、指路牌、画廊、橱窗等户外设施出现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出现错漏、灯光断亮,经营管理者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经营管理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