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窨井盖、渠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未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性防护措施,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二)损坏、移位、挪用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的窨井盖、渠盖的。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