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的;

(二)未保持责任区内整洁的。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