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中村排水排污处理设施建设,实行道路硬底化改造,开展路灯覆盖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垃圾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每日清理垃圾,保持城中村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