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潮汐和水位特点,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海面、江河水面及沿岸的垃圾、枯枝、水葫芦等漂浮废物。

江河、干渠等水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防止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