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中村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饲养猪、牛、兔、羊等畜类;零星饲养鸡、鸭、鹅等禽类的,应当在户内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