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水域、干渠倾倒、乱扔垃圾,丢弃动物尸体、树木枝叶或者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