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垃圾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