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合理规划和设置大件垃圾收集场所。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