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文化街、汽车客运站、公交首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港口客运站、旅游景点、开放式公园、大型公共绿地、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和统一的导向标志,合理设置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厕位、第三卫生间,并由专人保洁,按时开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