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车辆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停车泊位上设置路障、锥筒、地锁等阻碍车辆停放的设施。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