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海滩实施下列行为:(一)摆卖、兜售、悬挂物品;(二)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三)其他影响海滩容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