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标语牌、指路牌、画廊、橱窗等户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出现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出现错漏、灯光断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