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标语牌、指路牌、画廊、橱窗等户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出现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出现错漏、灯光断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