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广场周边和主要街道以外的地区划定临时性经营场所,确定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经营种类,允许摆摊设点。设立临时性经营场所,应当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