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废旧物品回收以及车辆清洗、维修、出租、销售等经营活动。重点整治区域、城市广场周边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重点整治区域和主要街道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