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设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的各类管、线、杆、箱、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出现缺损、废弃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