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或者杆柱、线缆、护栏、路牌、变压器等设施上刻画、涂写以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