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

(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

(三)劝说、制止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劝说、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