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三)劝说、制止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劝说、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