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路缘、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修建固定的斜坡、路阶。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