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