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