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由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