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